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 2020-09-03 10:27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编号:


    案件名称/类型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案人员

    王旭铤 陈奇俊

    当事人姓名

    赖长青

    案情简介

    根据“双随机”抽查结果,20196191510分至1535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陈少文、王旭铤等3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汕头市龙湖区飞达仕网吧进行检查,现场有28名顾客在参加上网消费,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场所位于A04号机上网消费者为何显云,经核对收银系统登记A04号机上网消费者为何良材,与实际上网者信息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证并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案件过程

    20196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620日下午,当事人投资人委托蔡增雄到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二科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蔡增雄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蔡增雄对检查当天下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供认不讳。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及接受调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2019711日本案调查终结。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规经营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处罚幅度依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之第3目“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规定进行裁量。

    发布部门意见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