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
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大 中 小】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10
案件名称/类型 |
汕头市潮南区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林意臣
陈汉标 |
当事人姓名 |
靳某 |
案情简介 |
根据举报线索,2018年7月25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环美路处的汕头市潮南区某网吧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案件过程 |
根据举报线索,2018年7月25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汕头市潮南区某网吧进行检查。现场上网顾客有54名,执法人员核对上网顾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070号机上网顾客为翁某鹏,男,出生时间2000年6月,071号机上网顾客为周某健,男,出示时间1998年10月;而网吧收银系统登记070号机上网者信息是勤某德,女,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061*****,071号机上网者信息是湛某誉,女,身份证号码4405821976011*****。网吧登记信息与实际上网顾客信息不符,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证并向该公司负责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7月2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7月27日在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网吧负责人许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许某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场所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予以确认,当日本案调查终结。8月2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8年8月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8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16日,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执行处罚决定内容,缴纳罚款。8月21日依法进行结案,该案顺利办结。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而违反该项规定,则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