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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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 2020-09-03 10:2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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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9


    案件名称/类型

    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

    林意臣 陈东武

    当事人姓名

    徐某

    案情简介

    201867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网络巡查,发现徐某在淘宝网销售出版物连环画。经调查取证核实,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淘宝网上销售出版物连环画。

    案件过程

    2018671014分至1041分,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网络巡查,发现徐某开设的某淘宝店铺销售《九真阴经》、《连环画/空空幻》等出版物连环画,在店铺未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销售)业务。6271600分至1615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通知徐某到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1862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628日上午,徐某到案接受询问调查。徐某对执法人员67日对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远程勘验截图取证的情况予以确认,并亲自打开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确认店铺有《九真阴经》、《连环画/空空幻》等出版物连环画册;同时承认自己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淘宝店铺销售出版物连环画册的违法事实。当日本案调查终结。

    76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徐某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叁拾柒元肆角伍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871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71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16日,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执行处罚决定内容,缴纳罚款。724日依法进行结案,该案顺利办结。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淘宝网是互联网平台,因此,依据该规定在淘宝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理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违反该项规定,则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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