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广州市XX公司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下称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由蔡XX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XX厂(下称被投诉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核,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须补充的材料,并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8年6月21日,由汕头市扫黄打非办牵头,汕头市、澄海区两级版权局会同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澄海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共21名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蔡XX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XX厂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清点共有涉案产品272箱,合计9392只,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 6月27日,被投诉人的负责人蔡XX到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蔡XX承认只有《幻变战陀》(产品型号:3507,NO.001)玩具产品和投诉人的《超变战陀》(产品型号:307001,NO.XL001)玩具产品比较相似,其它产品有较大差别。在调查询问期间,执法人员在2018年6月27日,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被投诉人拟对涉案玩具产品及外包装进行没收,其余玩具产品和涉案电脑(SUMSUNG,型号model:E1920NW)退还被投诉人。2018年7月13日,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198只和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8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权罚告字〔2018〕第002号),2018年8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权罚字〔2018〕第002号),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198只和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2018年8月14日,当事人执行了处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