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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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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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8
案件名称/类型 |
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钟岭林 李金胜 |
当事人姓名 |
汕头市澄海区XX厂(蔡XX) |
案情简介 |
2018年6月8日,汕头市版权局转来广州市XX公司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投诉:由蔡XX经营的汕头市XX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投诉人拥有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198只和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的侵权违法行为。 |
案件过程 |
2018年6月8日,广州市XX公司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下称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由蔡XX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XX厂(下称被投诉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核,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须补充的材料,并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8年6月21日,由汕头市扫黄打非办牵头,汕头市、澄海区两级版权局会同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澄海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共21名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蔡XX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XX厂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清点共有涉案产品272箱,合计9392只,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 6月27日,被投诉人的负责人蔡XX到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蔡XX承认只有《幻变战陀》(产品型号:3507,NO.001)玩具产品和投诉人的《超变战陀》(产品型号:307001,NO.XL001)玩具产品比较相似,其它产品有较大差别。在调查询问期间,执法人员在2018年6月27日,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被投诉人拟对涉案玩具产品及外包装进行没收,其余玩具产品和涉案电脑(SUMSUNG,型号model:E1920NW)退还被投诉人。2018年7月13日,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198只和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8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权罚告字〔2018〕第002号),2018年8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权罚字〔2018〕第002号),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198只和产品外包装2捆共100个;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2018年8月14日,当事人执行了处罚内容。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其行为已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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