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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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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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6
案件名称/类型 |
未能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钟岭林 李金胜 |
当事人姓名 |
汕头市潮阳区XX书店(赵XX) |
案情简介 |
2018年5月31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李金胜等3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赵XX经营的汕头市潮阳区XX书店,线下实体销售的同时,还在淘宝网上销售。执法人员抽查了正在销售的7种出版物。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能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经营行为。 |
案件过程 |
2018年5月31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李金胜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汕头市潮阳区XX书店(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该书店持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抽查了正在销售的“六祖法宝坛经”“地藏法门经典集”“保富法”“妙法莲华经”“坛经”“大佛顶首楞严经”和“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共7种出版物,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2018年6月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6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因为对出版物经营法规不懂,没有查验留存上述7种出版物的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6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11号),2018年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11号),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2018年7月2日,当事人执行了处罚内容。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其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
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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