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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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 2020-09-03 10:1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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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5
    案件名称播放的曲目含有禁止内容/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姓名简华平   李春来当事人姓名汕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18年2月1日21时24分至21时45分,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轻化大厦一至三层西北侧的汕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包厢歌曲点播系统含有《**》1首违禁歌曲。市文广新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案件过程2018年2月1日21时24分至21时45分,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轻化大厦一至三层西北侧的汕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包厢歌曲点播系统含有《**》1首违禁歌曲。2018年2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月5日下午,该场所副总经理崔某受委托到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其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禁止内容的违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包厢歌曲点播系统含有《**》1首违禁歌曲。2018年2月8日,市文广新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07号),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2018年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07号),当事人于2018年2月12日自觉执行处罚决定, 2018年2月22日,本案结案。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当事人行为违反《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文化经营内容必须健康有益,文化制品必须来源合法。营业性演出活动或文化制品不得含有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规定,根据《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含有禁止内容的经营活动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有关责任者停止经营,没收违禁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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