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4 |
案件名称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姓名 | 简华平 李春来 | 当事人姓名 | 汕头市金平区某茶座 |
案情简介 | 2018年6月22日22时30分至23时10分,在配合市禁毒办开展“6•26”国际禁毒日歌舞娱乐场所涉毒专项整治行动中,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西路五巷X号的汕头市金平区某茶座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而擅自设置10个KTV包厢配套卡拉OK设备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文广新局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
案件过程 | 2018年6月22日22时30分至23时10分,在配合市禁毒办开展“6•26”国际禁毒日歌舞娱乐场所涉毒专项整治行动中,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西路五巷X号的汕头市金平区某茶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茶座一至二层共设置有卡拉OK包厢10个,包厢内设置有点歌系统、话筒、电视机等卡拉OK设备,经营者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2018年6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6月25日下午,经营者孙某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其场所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而擅自设置10个KTV包厢配套卡拉OK设备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包厢10个配套卡拉OK设备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市文广新局依法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8年7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18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12号),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自觉执行处罚决定, 2018年7月27日,本案结案。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当事人行为违反《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文化经营项目许可,应向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