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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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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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3
案件名称/类型 |
汕头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林意臣
陈汉标 |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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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18年1月22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新村处的汕头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案件过程 |
2018年1月22日15时15分至15时45分,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汕头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吧)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场所内041号机处1名顾客为未成年人(经核实,041号机处上网顾客名为吴某铠,男,14岁,汕头市某小学6年级学生,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证并向该公司负责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8年1月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1月24日在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吴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吴某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规行为予以确认,当日本案调查终结。1月31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8年2月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月13日,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执行处罚决定内容,缴纳罚款。2月22日依法进行结案,该案顺利办结。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是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而违反这项规定,则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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