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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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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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2
案件名称/类型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王旭铤
李金胜 |
当事人姓名 |
汕头市XX公司 |
案情简介 |
2018年1月17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等4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汕头市XX公司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案件过程 |
2018年1月17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王旭铤等4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汕头市XX公司(下称当事人)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未能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印刷,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抽查了“NIKE”“D&G”“adidas”“BALENCIAGA”4种印刷品的丝印版;当事人提供上述印刷品的有关委印证明文件不齐全。
2018年1月1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张XX承认:目前未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因为对印刷法规不懂,当事人没有去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1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02号),2018年1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02号),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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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其行为已违反了《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文化经营项目许可,应向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应依据《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布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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