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王旭铤等4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汕头市XX公司(下称当事人)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未能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印刷,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抽查了“NIKE”“D&G”“adidas”“BALENCIAGA”4种印刷品的丝印版;当事人提供上述印刷品的有关委印证明文件不齐全。
2018年1月1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张XX承认:目前未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因为对印刷法规不懂,当事人没有去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1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02号),2018年1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02号),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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