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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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0: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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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编号:201801
案件名称/类型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处罚 |
办案人员 |
钟岭林 王旭铤 |
当事人姓名 |
汕头市XX公司 |
案情简介 |
2017年12月27日16时00分至16时35分,市文广新局钟岭林等3名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头市XX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接受委托印刷“WAL★MART®”和“Panamei®”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经营行为。 |
案件过程 |
2017年12月27日,市文广新局钟岭林、王旭铤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汕头市XX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正在生产印刷的“WAL★MART®”和“Panamei®”2种印刷品有关的委印证明文件。
2018年1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18年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张XX承认由于对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问题的认识不够,当事人没有事先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8〕第001号),2018年1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文罚字〔2018〕第001号),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当事人1月26日执行了处罚内容。 |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
其行为已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的规定
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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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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