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文广旅体〔2024〕259号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体育单项协会:
现将《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29日
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同时接受广东省体育局的监管以及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可负责本区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市相应项目的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工作。市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该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承接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区(县)的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工作。区(县)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或另行作出规定。
第八条 市、区(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相应单项体育协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取消认证职能。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裁委会由协会会员和注册的国家级、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名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区工作的一级及以上等级的裁判员。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市级单项协会成立裁委会后,应当向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单项协会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原则上应由3名一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成立后应当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单项协会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执行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原则上需满1年以上,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认证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跨区域、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应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全国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裁判员的选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及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体育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原则上须选派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区(县)级体育赛事(锦标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对做出的有关处理,有申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凡是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赛事,相关技术官员(裁判员)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参照相关劳务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技术代表、仲裁主任、总裁判长等按照450元/人/天计发。
2.仲裁委员、副裁判长、编排长等岗位及国际级、国家级裁判按照400元/人/天计发。
3.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中的一级裁判员按照350元/人/天计发。
4.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记录员等二级裁判员、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按照250元/人/天计发,如计时记分设备的租用包含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服务的,则不另外发放劳务费。
5.临时辅助工作人员按照200元/人/天计发。
6.技术代表、仲裁主任、总裁判长、编排长等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最多在原工作天数上增加2天。
第三十条 裁判员参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包含报到日和离会日)、公众责任险由主办单位负责购买。
第三十一条 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业性赛事,裁判员劳务费由主办方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我市承办的国际、国家、省体育赛事,技术官员(裁判员)劳务费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规违纪裁判员,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裁判员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理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1-2年执裁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汕市体〔2018〕17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各单项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