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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9-06-10 22:1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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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拟定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结合了现有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二、形成过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 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的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了7个区(县)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收到答复意见7份,尔后,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

      三、基本内容

      《办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来源于《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 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细化,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同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建立完善“一站式”结算方式,其他未作突破。

      (一)完善了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原《汕头市优抚定补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汕民通〔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的享受医疗保障优待的六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人员,完善修改为:

      第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优待的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下列人员: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3.红军失散人员;

      4.复员军人;

      5.“五老”人员(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8.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提高《汕头市优抚定补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汕民通〔2009〕121号)第二十条八类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补助标准。修改为:

      第二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 复员军人、“五老”人员按6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等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不低于30%给予补助。

      (三)建立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费结算与优抚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三合一的“一站式”结算方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汕民通〔2017〕171号)文件相关规定,将建立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费结算与优抚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三合一的“一站式”结算方式纳入《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在原《汕头市优抚定补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汕民通〔2009〕121号)的基础上增加: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费结算与优抚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三合一的“一站式”结算方式。

      1.区县退役军人部门应在“一站式”结算系统功能调整完成后,将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信息按分类录入系统,以后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新增、死亡以及因不符合认定条件而停止补助的对象名单及时在“一站式”结算系统中录入或冲销。上述对象退出保障时正在住院治疗的,区县退役军人部门对该对象名单暂时不予冲销,待患者出院、医疗补助费用结算完成后再予冲销。

      2.市财政、退役军人、人社部门于每年3月上旬联合发文明确各区县应预缴的医疗补助金数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社保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到已联网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补助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再逐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医疗机构记账的,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到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应由医疗补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补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手续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再予以补助。

      4.年度终结时,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退役军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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