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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04-27 09:25: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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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府〔202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政府依法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及在其上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广告位等的有偿使用;

      (二)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三)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有偿使用;

      (四)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五)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六)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等空间(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七)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八)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砂石、屠宰场等;

      (九)政务数据资源有偿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财政工作的负责同志、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指导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九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权限制定《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建立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资源、加油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市管范围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市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中心城区北岸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广告位)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建立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林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利用工作,编制项目利用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的有偿使用工作。

      (七)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港口码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建立文化体育场馆、旅游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其他。其他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根据公共资源类型、有偿使用方式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合同内容应包含有偿使用范围、方式、期限,有偿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到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对公共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对中途终止履行合同而出现的责任及损失补偿等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有偿使用期满,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经营主体的重新确定原则上应当于有偿使用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经营主体在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规范辖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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