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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2-03-24 17:46:35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字体:
  • 第 204  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2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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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2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

      一、废止《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对《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统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的“3年”修改为“5年”。

      (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协议”修改为“合同”。

      (七)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3年”修改为“5年”。

      (八)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和计划生育”及第二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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