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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
二、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的,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 年以上30 年以下。
三、现代产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 年,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 年以上30 年以下,续期的出让年限为每次10 年。年租金=按弹性年期出让的价格÷出让年期。
四、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地价评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其出让价格和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引用文件: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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