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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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征求了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 2、已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并按照预审意见进行修改; 3、规划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4、规划通过了环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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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征求了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 2、已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并按照预审意见进行修改; 3、规划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4、规划通过了环评审查。 5、现场核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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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县级政府提请市政府批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请示 (原件1份纸质/电子文件,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2、规划文本及说明(一式二十五份) (原件25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规划图件(一式二份) (原件2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4、专题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五份) (原件25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5、规划成果数据库数据(光盘) (原件1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6、规划环评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原件1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7、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原件1份纸质/电子文件,(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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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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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市民/企业通过网上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接收申请并核查是否受理;2.承办:承办人出具初审意见;3.审核:科室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4.批准:分管局领导作出是否批准意见;5.办结: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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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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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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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 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54)88489807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 28路; 31路; 39路; 46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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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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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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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 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 4、关于完善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电发〔2010〕288号)。 5、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法【2012】216号); 6、《广东省转变政府职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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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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