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关系图解

二、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材料:户口本注销页、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推断书(需有派出所印章)等,有其中之一即可。
2.亲属关系材料:由派出所、居委或国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单位人事档案等能够相互印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基础条件与适用范围
1.哪些不动产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答:被继承人(原权利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不动产均可办理继承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但权属有争议、权利被依法限制(查封、抵押未解除)的不动产除外。
2.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房产继承登记?
答:①公证继承: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②非公证继承: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查验、公告后办理;③诉讼继承: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
3.继承登记是否必须等被继承人去世后才能办理?
答:是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前办理的是赠与或买卖转移登记,而非继承登记。
4.被继承人去世多年,现在还能办理继承登记吗?有时间限制吗?
答:可以办理,继承权本身没有时效限制。但需注意:房产长期未登记可能面临关系人等档案资料查询困难、证明材料缺失等问题,建议尽早办理。
5.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办理继承登记吗?
答:可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二)继承人资格与范围
6.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7.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直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答: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但有两种例外:①代位继承(父亲/母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父亲/母亲应得份额);②遗赠(祖父母通过遗嘱将房产赠与孙子女,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③转继承(爷爷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父母去世)。
8.养子女、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答: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同等;合法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同等。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9.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如何办理继承登记?
答:未成年人可以继承,但需由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10.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的标的、原因,且不得附加条件。
1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后三项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的,可不丧失。
(三)继承方式选择
1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办理材料有何不同?
答:法定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等。
遗嘱继承:按有效遗嘱(如:公证遗嘱)内容继承。需额外提交:被继承人死亡时持有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原件。遗嘱形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
(四)办理材料与证明
13.办理继承登记需要准备哪些基本材料?
答: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⑤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
⑥继承权证明材料(如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不动产继承约定书)
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1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哪些形式?
答:以下之一即可: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15.属关系证明去哪里开?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可由以下单位出具:①公安机关(户籍档案);②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如工作单位、人才中心);③村(居)委会(配合其他证据使用);④公证处。内容需包括:被继承人信息、继承人信息、相互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等)、是否再婚、有无其他继承人等。
1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证明?
答:①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②配偶死亡证明(如适用);③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档案遗失时)④户口簿有注明丧偶等。注意:被继承人可能有多次婚姻,需完整证明每次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
(五)公证与审查程序
17.继承登记是否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
答:不再强制要求。继承人可选择:①公证继承(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②非公证继承(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查验、公告后办理),但涉外继承、遗嘱继承等情形,仍需公证。③存在财产纠纷的,可提交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
18.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的审查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多长时间?
答:流程:申请受理→材料调查、查验→录音录像→公告(15个工作日)→审核→登簿→发证。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如需调查核实,补充材料,不计入时限。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登记。
19.所有继承人到场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如何办理?
答:按规定程序所有继承人应共同到场进行继承查验,如属放弃继承权且不能到场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20.继承登记公告期是多久?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答: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待争议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属后,再恢复办理。
(六)特殊情形处理
21.被继承人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办理继承?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夫妻共有房产,配偶先得50%,剩余50%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分配。
22.继承人之间对继承份额有争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处理?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中止办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再申请登记。
23.继承开始后、登记完成前继承人去世的(转继承),如何办理?
答:发生转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办理时需补充提供:①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该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确定其继承人);③所有相关继承人共同申请或分别办理。
2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代位继承),如何办理?
答:由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仅限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情况)。需补充提供:①先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代位继承人与先亡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③代位继承人身份证明。
(七)税费与费用
25.继承登记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报税务部门核定后,免征契税(财税〔2004〕1036号)。
26.继承登记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八)登记办理与领证
27.不动产权证上如何记载共有情况?
答:根据继承人约定记载:①共同共有:不区分份额,共同享有全部产权(常见于夫妻、家庭关系);②按份共有:明确记载各继承人份额(如A占40%、B占30%、C占30%)。
28.继承人能否约定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
答:可以。其他继承人可放弃继承或接受补偿后将份额转让给该继承人。办理方式: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②共同继承后,其他继承人将份额赠与或卖给该继承人(需缴税费)。
29.领取新证时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可以由他人代领吗?
答:领取时需携带:①受理回执单;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③税费缴纳凭证。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九)涉外与港澳台继承
30.外籍人士继承国内房产,需要哪些特殊材料?
答:①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护照及中文翻译);②经公证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遗嘱;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文件;④中文译本(需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⑤在境内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可亲自办理;委托需经公证认证。
(十)其他问题
31.被继承人的父母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怎么办?
答:若被继承人去世时年满80周岁,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
32.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保留继承份额。
33.继承的房产能直接加名吗?
答:继承登记完成后,可按赠与、买卖等方式办理加名
34.继承登记后能马上出售吗?
答:可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按规定上市交易。
四、详细材料请见《办理非公证继承查验手续资料清单》
办理非公证继承查验手续资料清单
(涉港澳台、涉外继承除外)
温馨提示:
1.以上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2.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应按照所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及《指引》提交,以免不能满足登记申请要求。
3.若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后申请办理公证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
4.申请人须按要求先提交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后续审核、调查,经审核、调查需申请人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须按要求配合并如实提供。
5.我中心受理不动产继承材料查验手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通知查验时,所有继承人须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到场办理手续,纸质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
亲属关系证明相关要求指引
1.《亲属关系证明》(参见附件2)一般可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被继承人/继承人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可),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委员会请求出具。
2.根据汕头市民政局等 7 部门联合发布的汕民通〔2021〕119 号文、汕头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类事项办事指南和表单样本的通知》(汕民通〔2023〕107号),因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所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规范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按附件2格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如下至少一种能够相互印证的亲属关系材料:
注意事项
1. 如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委员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切不可添加“根据派出所户籍内档”、“户口本显示”、“家属口述/反映”或“由家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上述词语。
2. 被继承人生前只育有儿子或者女儿的情况,亲属关系证明上仍必须开具共育有N个子女。
附件1
不动产继承申请报告(唯一继承人、属房改房模板)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被继承人 XXX 于 XX 年 X 月 X 日过世,XXX 于 XX 年 X 月 X 日过世,其在汕头市有不动产 XX套,地址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址)XX 号房。上述不动产为房改房,属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姓名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为上述不动产的唯一继承人,现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报告人:(手写签名确认)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不动产继承申请报告(唯一继承人、属个人财产模板)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被继承人 XXX 于 XX 年 X 月 X 日过世,其在汕头市有不动产 XX 套,地址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址)XX 号房。上述不动产属被继承人 XXX 的个人财产。本人(姓名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为上述不动产的唯一继承人,现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报告人:(手写签名确认)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不动产继承约定书(属房改房模板)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被继承人 XXX(身份证号码:XXX)于 XX 年 X 月 X 日过世,其在汕头市有不动产 XX 套,地址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址)XX 号房。上述不动产属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 XXX 依法占有一半份额。经我们所有继承人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协商,上述不动产被继承人 XXX 依法占有的份额由 XXX 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声明人:(所有合法继承人手写签名确认)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不动产继承约定书(属个人财产模板)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被继承人 XXX(身份证号码:XXX)于 XX 年 X 月 X 日过世,其在汕头市有不动产 XX 套,地址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址)XX 号房。上述不动产属被继承人 XXX 的个人财产。经我们所有继承人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协商,上述不动产由 XXX 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声明人:(所有合法继承人手写签名确认)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2
亲属关系证明(样式,供参考)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XXX 同志是我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或我街道居民)(身份证明号码:XXX),该同志已于X 年X 月X 日死亡。
其父XXX,身份证号码:XXXXX,是否健在,若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
其母XXX,身份证号码:XXXXX,是否健在,若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
其配偶 XXX,身份证明号码:XXXXX(如死亡的须注明死亡时间;配偶已死亡的,其配偶的父母信息按以上格式提供)。
两人共育有XX 个子女,其子XXX,身份证明号码:XXX,如死亡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其女XXX,身份证明号码:XXX,如死亡的须注明死亡时
间)。XXX同志无收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及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子女。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XXX(必填)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XXX (必填)
特别注意事项:
1.被继承人生前有多次婚姻及有非婚生育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继子女)情况的,应写明具体的相关情况;
2.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时间在被继承人之后的,一并提供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配偶死亡时间在被继承人之后、配偶的父、母死亡时间在配偶之后的,一并提供配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的子女已死亡的,一并提供该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5.如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工作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切不可添加“根据派出所户籍内档”、“户口本显示”、“家属口述”或“由家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上述词语。
附件3

注:本指引及《办理非公证继承查验手续资料清单》相关解释权归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所有。
如有其他继承情况及继承问题,请来电咨询继承部门电话:0754-88361728,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42号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三楼继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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