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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百问① | 快收藏!这些林业知识你要知道!
  • 2025-09-12 10:02
  • 来源:广东林业
  • 发布机构:广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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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体林业人

    你是否有这样的问题

    怎么申请采伐指标?

    造林模式有哪些?造林有补助吗?

    建设项目需涉及自然保护地应如何处理?

    【林业百问】上线

    疑难杂症逐个击破

    一起来看看这些林业知识吧


      问:林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问:林地性质可以改变吗?

      答: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需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议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三种举措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其他什么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问:对于已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其违法时间如何认定?

      答:(1)一般情况下的违法时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林办发〔2018〕99号)提到:“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时效是否存在连续状态,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来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究竟是以行为的连续状态来判断,还是以一次性的终了状态来界定,需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分析。


      问:殡改政策实施前和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前便已修建在林地的老坟,在政策实施后因老化进行修复,没有扩大面积的,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1998年4月29日修订后,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自1998年7月1日实施。对1998年7月1日以前的老坟进行修复没有新增使用林地的,不属于新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问: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情形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下罚款是指什么范围,可以罚款0.01倍甚至更小吗?

      答: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较轻情形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至于一倍以下罚款的具体范围,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裁量确定。


      问: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涉及毁林的行为,能否进行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高的规定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涉及毁林行为的,涉及行为罚应当按照不同条款全部予以作出,财产按罚款高的规定处罚。


      问:请问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时,林木(桉树)价值是按照原木材积的价值为准吗?需要把枝丫材的价值一并算进去吗?

      答:关于滥伐林木的林木价值认定,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十七条“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第十八条“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问:假如农村村民在林地上建成四层钢混结构楼体,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还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等。


      问:未经审批进行林地开垦,造成林木和林地毁坏,但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还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行政处罚时请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广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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