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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青扫墓,野外违规用火案例,请警醒!
  • 2024-03-29 15:20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汕头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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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明将至,全市仍处于森林特别防护期,扫墓、踏青频繁,仍有个别人员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违规携带火种进山,一颗小小的火星都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引发山火,造成森林资源受到损失。各级各部门查处查办多起涉森林火灾案件,有关涉案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从中汲取教训,以之为戒。

    近年森林火灾案例回顾

      1.违规使用明火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用品

      2023年3月10日和平镇山林巡查人员巡查发现练北社区林区有明火,该镇马上组织镇社区干部和一级镇消防队进行扑灭。潮阳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区自然资源分局联合和平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侦查,起火原因是潮南区峡山街道洋内社区郭某武及亲属于3月10日上午到潮阳区和平镇练北村白龙岭山扫墓祭祖过程中违规使用明火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用品导致。郭某武的行为违反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规定。执法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2.随意丢弃未熄灭烟头致杂草燃烧

      2022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三河派出所接群众报称,河浦铁鸟坑山发生火情。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派出所民警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扑救,火情被迅速扑灭,现场没有人员伤亡。经审查,涉事人员庄某在该处山地祖坟祭祖时,抽烟后随意丢弃未熄灭烟头,致附近地上杂草燃烧,后引发火情。庄某对其过失引发火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庄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就在身边

    警示就在眼前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

    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防范遏制森林火灾

    “十不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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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汕头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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