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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2018-01-19 10:10
  • 来源: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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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市政法委[2009]14号        
     

    各区(县)政法委、国土资源局(分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同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9年2月23日联合《转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2009】64号)的规定,为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我市土地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以下意见,请结合《若干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安机关在受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凡达到法律规定的毁坏面积数即应立案侦查,复耕复绿等整改情况是量刑情节,是评价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的依据之一,不得将整改后违法用地面积数改变的情节作为不予立案查处的依据。

      二、达到移送标准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以未作出和实施行政处罚为由不予立案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四、对于行为人自行拆除,落实复耕复绿等整改措施的,在量刑时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行为人不自行拆除,落实复耕复绿等整改措施的,在量刑时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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