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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的通知》解读
  • 2025-07-04 15:43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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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动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单位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的通知》,作为我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的具体指引。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响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要求,汕头市于2025年6月出台《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的通知》,在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覆盖现状耕地的普惠性补助机制。

      核心目标:

      1.全域覆盖:将补助范围从永久基本农田扩展至所有现状耕地,实现“应保尽保”。

      2.强化激励:通过分级补助和动态调整,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积极性。

      3.保障安全: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助力乡村振兴。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84号)

      三、核心政策内容

      (一)明确补助范围、资金标准、补助对象

      1.补助范围:按照粤自然资发〔2024〕10号文要求,我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范围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数据来源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省级保持一致。

      2.补助标准

      耕地类型

      补助标准(元/亩·年)

      资金来源

      补助金额

      相对原政策增加金额

      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

      75

      5

      省级补助35元+市级补助20元+区县补助20元

      永久基本农田外耕地

      ≥5

      5

      市级补助5元,区县可追加

      注:金平区、龙湖区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补助一并由市级财政承担。

      3.补助对象:

      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按照汕府〔2022〕84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外耕地: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4.特殊情况。如果我市在上一年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耕地保护关键指标不达标的,省级不予补助,市级同步不予补助。若我市在上一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后被省级扣减补助,由市级将扣减后的补助按照各区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下达对应区县的补助资金,市级参照省级补助资金扣减原则清算扣减各区县市级补助资金。

      (二)明确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和使用范围

      1.拨付流程: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结合汕府〔2022〕84号文和我市实际情况拟定。

      2.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参照粤自然资发〔2024〕10号文确定,包括:

      ● 耕地整治恢复

      ● 耕地质量提升

      ● 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

      ●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

      ● 耕地种植管护

      (三)明确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相应工作。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县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补助资金被挪用、截留或延迟拨付。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对耕地用途管控情况加强监督。

      汕头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机制的建立,是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扩范围、提标准、严监管”的综合施策,构建起“保护有回报、破坏有代价” 的长效机制。未来,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汕头将进一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助推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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