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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激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25-01-23 10:02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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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激励实施办法》,现就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背景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投资促进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关于促进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汕住建通〔2024〕36号),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平方米)。为了规范有序实施容积率激励,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内容

      《实施办法》共5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形。

      第二部分“容积率核算”,明确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容积率核算规则。

      第三部分“办理程序”,明确了实施容积率激励的办理程序和要求,贯穿了项目设计、许可、施工、验收、预售等环节。

      一是设计预评价,项目设计阶段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预评价,确保后期装配式建筑可以实施。

      二是申请并承诺,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项目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自愿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批复意见。

      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面积及对应建筑位置或单元备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

      四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专项审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信息。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确需调整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内容的,应当相应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是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监管。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装配式建筑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暂停施工,按程序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相应调整原许可不计容的建筑面积。经依法批准变更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申办变更许可阶段,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应当暂停预售。

      六是房地产预售,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不计容面积及对应建筑单元不纳入预售范围。装配式建筑相关情况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合同中注明。

      七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内容自评,提交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实施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评价意见书。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查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八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部分“有关事项”,明确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宅、商业项目按照本办法获得的不计容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可以申请销售。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以项目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获得的不计容面积)为基准,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控制。

      第五部分“实施期限”,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


      相关阅读: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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