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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解读
  • 2023-01-18 16:54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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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改背景

      2006年我市出台了《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汕府〔2006〕117号),2011年进行修订,2015年12月正式上升为政府规章《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第167号市政府令)。第167号市政府令的出台,在规范特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家、省和市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市委市政府高位谋划,提出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的工作部署,并全力推进“工改工”;同时,在规范地价管理方面国家也有新制度出台,这些变化对我市地价管理工作均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更好地发挥地价在土地市场调控中的作用,助力“工改工”,持续优化特区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对《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共36条。

      (一)聚焦“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激发“工改工”活力动力,划拨工业用地经批准保留工业用途进行升级改造的情形,按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的40%补交地价款。

      2.鼓励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补交地价款。

      3.支持产业用地兼容复合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配建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以及科教用地按规定可兼容的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不补交地价款。

      4.降低企业转型升级成本,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省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省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五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在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补交地价款。

      (二)结合特区地价管理实践补充完善地价管理措施

      1.完善划拨供地收取土地成本费用的情形,规定将围填江海、滩涂或者开垦整理形成土地的情形一并纳入。

      2.切实保障华侨权益,做好“侨”的文章,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宗地形式的华侨房产、城镇个人祖遗房产,在补交地价款问题上统一适用分摊土地使用权情形的规定,即按批准土地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1%补交地价款。

      3.针对实践中实测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情形,规定项目实测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在《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4.针对实践中住宅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补交地价款问题,规定住宅用地上经批准配建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且土地出让时未明确设施用地比例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补交地价款手续。

      (三)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完善地价管理相关制度

      1.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增加标定地价制定、更新等相关规定。

      2.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根据国家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补充规定用地结构调整情况下的地价款计算方式。修改完善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应补交地价款,以及同一宗用地涉及多种情况应补交地价款的计算方式。


      点击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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