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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 2020-09-08 11:0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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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加快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撑保障。为便于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文件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要求各地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08年市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2009年出台《关于加大力度解决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对商品房和工业厂房登记遗留问题采取突破性的工作思路和措施;2019年5月出台《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在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同时,对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在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进行妥善处理。目前,中心城区商品房、工业厂房登记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因历史上房、地管理机构分设造成的房、地登记不统一情况,以及剩余少量的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由于原有部分政策文件已经失效,为妥善解决剩余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在针对性解决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上,也对区县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意见,以加快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程。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原则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的处理思路,经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研究,逐项提出解决方案。主要内容有: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拟定处理意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发出土地问题处理结果的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问题处理结果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在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属划拨用地的,应先按我市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要求、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已建成竣工)且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由相关部门在登记后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4.因开发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回迁)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购房(回迁)人可凭购房合同、回迁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契税缴纳凭证等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上述1、2、3、4点内容主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5.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的商品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给予开发单位或购房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为购房人核发《不动产权证》。

            6.1999年6月11日前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且已发生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已由市政府或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项目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同时具备土地来源基本清晰、建设主体基本明确、购房(回迁)行为基本成立、整幢建筑基本建成四个基本条件的,简化程序,给予登记发证。属划拨用地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土地使用权视同有偿出让。因开发单位责任导致购房户欠缺购房发票或契税缴纳凭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登记发证,再移交税务部门处理。购房人已将应纳契税交开发单位代收的,视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购房人欠缴契税的,应依法缴纳。

            该项内容主要沿用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力度解决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意见》(汕遗房证〔2009〕1号)原有规定,以及近年来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采取的相关措施。

            7.2004年5月25日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工业区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因行政管理体制变化等历史原因,无法按现行必备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房产,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保留使用或可采取纠正整改措施的,经用地企业补办所欠缺的规划、用地、质量验收和消防等手续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该项内容主要沿用《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汕府〔2008〕62号)的规定。汕府〔2008〕62号规定工业企业应自该处理意见正式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至2010年4月28日止)申办有关手续。执行时限已届满,仍有不少企业迫切要求申办。为把市政府这一扶持工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利民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更多工业企业,本次对汕府〔2008〕62号原有规定结合实施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8.对2004年4月1日前国有(集体)单位照顾内部职工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凭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产当时已发生转让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免予进场交易。

    该项内容主要沿用《关于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汕府〔2005〕66号)的原有规定。

            四、有关说明

            考虑到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不尽相同,且管理权限上也有所区别,本处理意见适用于汕头市金平、龙湖、濠江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视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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