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
分享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 2020-08-17 17:21
  •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 【字体:
  • 点击跳转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用海审核审查工作细则》(粤海渔〔2016〕140号)修订而成,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细则》的施行,逐渐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同时,《细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域管理实际,亟需对《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原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省领导关于积极推进用海审批制度改革的指示,推动以省府办名义出台了《关于推动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放管服”工作的意见》等,在相关政策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全面提升海域管理水平和效率,服务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机构职能和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实际情况,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粤海渔规〔2018〕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修订稿)》(以下简称《规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放管服”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在第三点“优化服务,改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中提出:提高海域综合服务管理能力;简化优化用海服务流程;完善用海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19〕210号);

    7.《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8号);

    9.《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16〕24号);

    10.《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7〕81号);

    11.《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名称及相关机构名称的更改

    为规范表述,文件名修订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海洋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更名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1号),明确由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综合执法。

    (二)明确需要进行用海预审的情形

    若需要办理用海预审意见用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三)精简部分提交材料和相关文字表述

    1.用海申请的请示材料中,删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2.用海申请的请示材料中,删除实施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材料;

    3.用海申请材料中,取消提供资质证明资料;

    4.根据实际,删除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删除有关围填海年度指标的描述;

    5.因属地受理、逐级审查项目和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在审查内容和流程上具有较多的一致性,故合并在一起描述。

    (四)将含糊不清的表述予以明确

    1.根据实际,明确召开专家评审会前进行现场踏勘,省、市、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派员参加;

    2.明确用海申请材料中附件应包含的内容;

    3.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改等部门;

    4.明确县(区)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申请后,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征求同级发展改革、水利、林业、港务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

    5.明确项目用海图件为宗海图和界址点坐标;

    6.市级预审意见中,补充完善跨县区项目的受理情况。占用岸线的,明确岸线占用长度;

    7.优化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征求项目违法用海意见的流程;

    8.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中增加未获批准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情形。

    (五)将原业务审查和会议会审两个环节整合成业务审查环节

    根据现阶段用海审批制度将原业务审查和会议会审两个环节按实际情况整合成业务审查环节,并修改相关表述。

    (六)增加用地用海用林一体化审批内容

    项目同时涉及用地用海用林的,鼓励国土、海洋、林业主管部门已整合的地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8号)的要求,实行用地用海用林一体化审批。

    四、规范实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

    一是省市县三级海域审批权限更加明晰。二是审批制度更加规范。三是可有效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有助于加快处理广东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