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标准或措施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
2 | 破坏 耕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 |
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
3 | 破坏基 本农田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破坏基本农田 | 责令整改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
4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细化 | 处1000元罚款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 |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 |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 | 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6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7 |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擅自将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 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改为建设用地的 |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8 |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 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 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9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4.《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土地复垦费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10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不细化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11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足5亩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 | 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上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12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
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
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13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 条件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一般耕地的 | 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基本农田的 | 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