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汕北大道(凤东路)澄海段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汕自然资源〔2019〕62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南徽、上巷、盛洲、涂城济联合社以及溪南镇弓兜、南社、外蚁、下岱、银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1.8307公顷(耕地19.3188公顷、园地2.0629公顷、其他农用地10.4490公顷(含可调整地类0.4866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4355公顷、未利用地0.7954公顷,以上合计35.061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澄海区水利局、溪南镇水利所属下农用地0.5933公顷(耕地0.0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58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1212公顷、未利用地0.113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5.889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汕北大道(凤东路)澄海段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03737652),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澄海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