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5)〔2019〕1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核汕头市金平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汕国土资源〔2018〕15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赖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9.1556公顷(耕地1.4330公顷、园地1.1694公顷、林地22.8370公顷、其他农用地3.71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5087公顷、未利用地0.0057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31.6700公顷,其中4.1309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27.53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汕头市市金平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0797245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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