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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05)〔2022〕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2023-02-02 10:59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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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汕头市澄海区202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源〔2022〕848号)及相关材料已 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 市将澄海区盐鸿镇港头经济联合社、上厝经济联合社、中社经 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4.0005公顷(耕地0.2481公顷、 园地10.8184公顷、林地0.0375公顷、草地0.0334公顷、 其他农用地2.86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2124公顷,以上合计14.212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使用澄海区人民政 府属下的国有建设用地0.035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4.2480 公顷)经完善征收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汕头市澄海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 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 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 规 模 和 标 准 粮 食 产 能 指 标 ( 确 认 信 息 编 号 :44000020221163281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 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五、 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 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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