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委)〔20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汕头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汕头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汕府〔2020〕134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7.4822 公顷(耕地36.7463公顷)、未利用地7.02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7568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4.7512公顷(耕地0.0843公顷)、未利用地1.34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18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0.3796 公顷,由当地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汕头段)建设项目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龙湖区、潮阳区、潮南区、濠江区等4个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龙湖区、潮阳区、潮南区、濠江区等4个区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