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核汕头市201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汕自然资源〔2020〕25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和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7464公顷(园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1.73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2881公顷,以上合计2.0345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汕头市龙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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