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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批准设立。它是粤东地区目前唯一一家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终局裁决权的仲裁执法机构。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汕头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一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房地产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汕头仲裁委员会对下列纠纷不能受理:(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人事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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