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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22 |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我局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经内部评估,拟废止《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黄小姐
电话:(0754)86738865-1003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9号
邮编:515000
附件:《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全文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1日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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