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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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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失信案例】汕头市金平区某环境违法企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得以从轻处罚
  • 2023-06-15 11:19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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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全市诚信建设制度化,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打造坚实的社会道德环境,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集中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陆续推出失信典型案例曝光。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平区某环境违法企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得以从轻处罚一案

      【案件摘要】金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该案成为我市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相关制度的首宗从轻处罚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市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平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对金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当次监测结果,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和悬浮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肉制品加工三级排放限值,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市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规定的裁量标准,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

      该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请第三方公司对其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前暂停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完成后,经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及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废水均达标排放。整改完成后,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平分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主动在《汕头日报》就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为食品企业,不属造纸、化工、洗水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水污染物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其废水排向梅溪河升平国考断面等情况,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决定按告知金额降低40%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最终对该食品公司作出罚款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三、案件启示

      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给予处罚,再次警示:各排污单位需依法履行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应当定期维护治理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守法经营。另一方面,环境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级市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依法得以从轻处罚。处罚不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真正的目的,对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企业自觉守法才是根本。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这一制度创新是推动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和主动守法社会氛围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实现了对企业的守法指导和帮扶,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充分体现环境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助力企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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