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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请注意!身份信息造假骗取社保待遇的后果很严重!
  • 2022-07-04 11:2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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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来,汕头市社保局先后发现我市澄海区施某等4名参保人向我局申办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时身份证号与户籍档案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发现该情况后,市社保局立即组织核查,并暂停发放涉案人员的养老待遇。经核查,4名参保人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属于欺诈骗保案件。

      查清情况后,市社保局将案件移交人社行政部门,由市人社局依法依规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置:一是对4名参保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保待遇)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二是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审查。三是先后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该4名参保人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保待遇)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金平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4名参保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其中,施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贰年。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先后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提醒你,欺诈骗保后果很严重,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得不偿失,最终身陷囹圄。啥后果?小编一一来告诉你:

      后果一:行政裁决,处以罚款

      施某等4名参保人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系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市人社局先后对以上4人作出要求退回骗取社保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罚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因到期不缴纳罚款,市人社局又对4名参保人作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决定。以施某为例,除了需要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15万余元,还需要缴纳4倍的罚款61万余元。

      后果二:涉嫌诈骗,公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于身份信息造假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以及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市人社局认定此4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立即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审查,由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判断处理。

      后果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对于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施某等4名参保人并未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市人社局遂向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金平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责令4名参保人将已骗取的社保待遇退至市社保局,要求4名参保人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参保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其财产。

      后果四:信用惩戒,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龙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参保人施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因4名参保人迟迟未退回社保基金和缴纳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龙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参保人将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后果五:触犯刑法,法院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认定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中2人作出刑事判决。2名参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继续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其余2宗案件也正在审理,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汕头市社保局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用心用情用力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社保服务的同时,也积极开展风险防控“清数”和“筑墙”行动、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等基金风控工作,保持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的高压态势,有效清除诸多基金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平,认真践行着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的初心。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是人间正道,我们正处在一个“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大数据侦查技术发达的时代,违法机会越来越少,犯法成本越来越高。违法违规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可取,骗保行为一经发现,依法移交公安立案,同时被追究各种法律责任,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条文链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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