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疫情期间纾解企业困难,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3月16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减多少?
单位缴费部分减半!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二、什么样的用人单位能够享受医保减征政策?
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减征对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三、怎么减?
符合减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红利。
我市职工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生成托收数据,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因2020年2月份的托收数据已发送税务部门征收,部分单位也已经缴纳,为确保减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减少退款环节,根据税务部门的划型,社保经办机构对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应减征的医保费,一并在3月份及3月以后的托收数据中进行抵扣处理,举例如下:
1、在未减征的情况下,2月份与3月份企业职工医保单位应缴账目相同的用人单位,3月份减半征收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应缴金额,用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额外缴交的医保费足额抵扣。例如A企业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100元,实缴100元,3月份A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应缴账目仍是100元,执行减半征收后应缴50元,则A企业2月份多交的50元刚好用来抵扣3月份应缴的50元。所以A企业3月份仅需缴交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医保费,无需再缴单位缴费部分。
2、在未减征的情况下,3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金额大于2月份的用人单位,享受了减半征收后,2月份多缴金额未能完全抵扣的,剩下的单位缴费部分仍要缴纳。例如B企业2月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200元,实缴200元,3月份因为调整缴费基数或者增员,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提高到300元,减半征收后3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应缴金额是150元 ,用2月份多交的100抵扣后单位缴费部分仍需要缴纳50元。
3、在未减征的情况下,3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金额小于2月的用人单位,享受了减半征收后,2月份多缴的金额抵扣了3月份之后仍然多缴的部分,留待4月份继续抵扣。例如C企业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200元,实缴200元,3月份由于减员,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降至100元,减征后单位缴费部分实际应缴50元,那么C企业2月份多缴的100元抵扣了3月份实际应缴50元后还剩下50元,待4月份再进行抵扣。
4、参保人员全部是退休人员,且2月份与3月份应缴账目不变的用人单位,3月份的实际应缴金额为1元,4月份抵扣1元。例如D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医保的只有若干退休人员,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应缴医保费100元,实缴100元,职工个人无需缴费,3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应缴仍为100元,则减半征收后2月份多缴部分可足额抵扣3月份,此时3月份D企业仍然需要扣款1元,待4月再抵扣1元。
对于无法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在7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直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