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下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27日提出将阶段性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覆盖面扩大到其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5月23日提出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5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均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延长缓缴期限、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作为重要举措。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尽快助力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的基础上,按照文中要求的“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整合和细化成五条主要内容。
第一条“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的基础上明确缓缴政策扩围行业的缓缴期限、办理程序以及延长原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第二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整合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第二条、第四条,并根据人社部发〔2022〕31号文要求明确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条件、审批流程和机制、企业类型划分依据。
第三条“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确定的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进行明确。
第四条“简化企业申报流程”,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的基础上,根据粤人社规〔2022〕9号文明确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第五条“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的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企业补缴的期限。
三、重点说明内容
(一)关于扩围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的说明。人社部发〔2022〕31号文规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通知》明确为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限10个月),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这两个险种资金量较小,对企业现金流影响较小;二是与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期限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条件的说明。一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参照粤人社规〔2022〕9号文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条件,设定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直接采用人社部发〔2022〕31号文的表述,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尽可能覆盖到更多的企业。
(三)关于申请缓缴流程的说明。一是扩围行业申请缓缴流程。与5个特困行业保持一致,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执行,提高效率。二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流程。根据我省主要的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由税务、人社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
(四)关于失业保险稳岗的说明。一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差额。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后,各地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要及时补足差额。二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和标准。明确经办机构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补助标准为顶格的1500元。
(五)关于补缴期限的说明。一是补缴方式。考虑市场主体的资金情况不同,允许采取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二是补缴期限。考虑到市场主体自愿选择的缓缴期限存在差异,参照人社厅发〔2022〕16号文,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为避免资金量较大的养老保险费短期内补缴对市场主体产生新的现金流压力,允许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
【图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