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特区晚报 2017年9月20日 头版
严查使用社保卡违规行为
市社保局对全市药店明查暗访
本报讯记者陈文惠报道:持社保卡消费的市民注意了,6种情形属于违规行为,参保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市社保局就有关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及协议药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部署,重点对金平区、龙湖区、潮南区以及潮阳区等强化管理,落实检查。为确保检查常态化,形成高压态势,阶段来,市社保局在全市已成立8个检查组,每月对协议药店组织开展不少于三次的明查暗访,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协议医疗机构(药店),严格依照协议内容条款坚决进行处罚。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保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有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如有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保待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社保行政部门将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除了对协议药店进行监管,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人,社保卡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可谓是“一卡在手,走遍天下不愁”。然而,如果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违规使用社保卡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了解到,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一是用社保卡支付除符合本市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费用;二是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等;三是违规冒名使用他人社保卡在医院就医;四是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视为医保欺诈;五是在医院使用社保卡开超出病情所需药量的药物,在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这种手段属于套取社保基金行为,属于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六是将本人的社保卡非法转借他人就医。
据了解,按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有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保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保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