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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四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怎么核发(三)(2016.10.20)
  • 2018-0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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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四十) 2016年10月20日 第三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怎么核发(三)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如何计发?

     

    答: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不同退休年龄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多少?

     

     

    五、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如何计发?

     

    答: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六、问:省外户籍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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