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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九)──依法监督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下)(2016.6.20)
  • 2016-07-09 00: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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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九) 2016620 第三版

     

    依法监督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重点应关注什么?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结合本省实际,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同时,《条例》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条例》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内容,对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增强警示作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有哪些?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端口前移,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提高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避免因信息更新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并积极作出应对;完善政策效果评估,避免因政策因素,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损失。

      相关责任人如违法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对各部门、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相应地,规定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明确了各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和强化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提高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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