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五) 2016年1月11日 第三版
医疗保险常见问题问答
一、问:我近期准备去外地工作,如何将在汕头的医保参保关系转移到外地?
答:根据《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汕社保〔2013〕77号),参保人中止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次月以后,可由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代办人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工医疗保险转出申请。
二、问:我已参加汕头职工医保多年,现在已经退休,是不是不用缴纳费用也可以享受待遇?
答:按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本统筹区以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且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从退休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未达到医保缴费年限的,从退休次月起,由用人单位选择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方式缴至规定年限。
三、问:请问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出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接诊医生刷卡为参保人开具电子处方,并将处方提交到医保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接诊医生未能开具电子处方的,由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将医生处方录为电子处方传送至医保信息系统;
(二)定点医疗机构因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暂不能提供电子处方开具、传递服务的,可为参保人开具纸质《门特专用处方笺》并加盖医院专用章后,由参保人持《门特专用处方笺》到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由定点药店将参保人所持的《门特专用处方笺》录入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后,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三)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购处方须打印纸质处方交参保人,打印的纸质处方经医生签名或加盖印章后有效。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慢性病处方用量最多不超过1个月量;
(四)处方外购的参保人,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纸质电子处方到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五)试点病种参保人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未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