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一) 2015年12月9日 第三版
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5]54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新的缴费和待遇标准,缴费由原来的一档每人每年30元和每人每年二档每年12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应也进行了调整:
一、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二、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享受试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规定设立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三、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四、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0元,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人因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设置家庭病床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