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十九) 2015年03月19日 第三版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下期)
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
(一)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申请补缴人员原始档案及相关资料;
2.证明原全民固定工、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工(或转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或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
3.参加工作(或上山下乡)时间、履历和转正定级的原始资料;
4.离开原企业时的原始资料;
5.已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证明资料。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审核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基本情况表》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无须提供)。
(三)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四)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持经审核确认的《审核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前仍在参保缴费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其当前参保缴费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停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其委托原企业(或本人户籍)所在市(区、县)的档案代理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和有关报审材料办理一次性缴费:
(1)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
(2)开具缴款清单;
(3)确认补缴金额到帐后为申请人记录相应的缴费历史和个人帐户;
四、按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一次性趸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
办理缴费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