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十六) 2014年12月29日 第三版
职工医保业务经办流程(第三期)
一、医疗保险费征缴
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员后,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申报次月起按月通过地税机关征收应缴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次月1至25日前到单位所属地税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含3个月),能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其职工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予补缴欠费并按自动停保处理,其职工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8日前将全市次月应征缴医疗保险费的资料送市地税部门,市地税部门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次月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征收医疗保险费,然后于次月最后一日将征收数据传回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收数据后按规定于次月最后一日起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工作。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本人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若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
参保人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次月以后,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凭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工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若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应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再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已完成养老转移手续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