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十二) 2014年10月22日 第三版
职工医保业务经办流程(第二期)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4年6月24日的《社保之窗》专栏介绍了新成立的单位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这一期将介绍应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登记。
一、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
在职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在职职工转退休的状态变更手续,填写《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月报表》*(简称《月报表》)、《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属干部的提供《退休证》或《干部退休审批表》的复印件,属工人的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办理退休职工减员通知单》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纳税人编码、单位编号,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等)改变要求变更的,由参保单位填写《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一)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变更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码:参保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更正证明复印件或单位更正报告;
(三)变更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填写《月报表》*、提供《职工工资明细表》或《汕头市社会保险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费基数每年度变更一次,在每年市颁发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文件的次月申报。
三、本地转常住异地或常住异地转本地变更登记
(一)参保人在异地居住、驻外工作(学习)达6个月以上,可于每年6月1-25日或12月1-25日,由参保人书面申请、参保单位填写《汕头市常住异地职工和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相应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居、常住异地备案手续:
1、异地居住:异地居住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子女异地户口本、子女异地工作证、子女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2、驻外工作(学习):驻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如驻外工作、学习介绍信);
从申报备案次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异地定居职工处理。
(二)参保人常住异地变更为本地常住的,须于每年6月1-25日或12月1-25日,由参保人书面申请,参保单位填写《异地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申报变更次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地常住职工处理。
(三)参保人办理常住异地后,其医保个人账户和普通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10元)逐月划入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包干使用。参保单位须于每年1月1-25日或7月1-25日,提供《申报异地个人账户及普通门诊医疗费返款名册表》(含停保异地人员)*及单位银行账户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异地参保人办理返款手续,返回款项由参保单位代领代发。
(注:上文中标有*号的表格可在市社保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