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十) 2014年9月16日 第三版
申请代理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业务程序及待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含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人员,均可按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除外)。每月1至23日(双休日外)为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受理各项业务申请(委托)的时间。
一、申请资料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并附带1张免冠1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中行或工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手续。
(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需填写《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并附带《失业保险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免冠1寸相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中行或者工行存折原件复印件办理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医保如属单位转为个人投保,在单位停止投保的次月起2个月内参保的视为连续参保,2个月后参保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退休领到减员通知单后前来服务站变更人员参保类别。
(三)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如有在其他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医疗保险的,请到所在单位、居委或代理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后,每月将会把医保的个人账户金额划到社会保障卡中,45岁前为缴费基数的3.5%,45岁后(包括45岁)的为缴费基数的4%。
(四)当月办理的医疗保险手续均从次月开始算起,即当月缴费次月增员。
三、减员(停保)办理
要求办理医疗保险减员(停保)手续的人员,需携带《登记卡》和身份证原件,并填写《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人员中止缴费申请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减员手续。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按个人帐户金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以个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规定的比例逐月划入。
(二)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除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从第7个月起,本人发生的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凭住院医疗费用单据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并实行最高报销限额的办法,每次住院,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上年度所在统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已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所在统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报销限额。
(三)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其医疗保险待遇及住院医疗费用记帐(报销)办法均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要求继续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五)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