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九) 2014年9月4日 第三版
失业保险申报流程及待遇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如何申报失业保险?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的,需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含求职补贴)时,需要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婴儿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和出院小结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等。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二次,提供以下材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火化收据、养老保险手册。
二、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详见下表:
缴费年限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
| 求职补贴
| 医疗保险
| 死亡待遇
| 其他待遇
| |
享受期限
| 保险金标准
| |||||
一年以下
| 0 | 不发
| 不发
| 不发
| 不发
| 不发
|
满一年
| 一个月
|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1130×80%=904元)
| 一个月
| 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参加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丧葬补助费发3个月。(2)一次性抚恤金发6个月
|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
满二年
| 二个月
| 二个月
| ||||
满三年
| 三个月
| 三个月
| ||||
满四年
| 四个月
| 四个月
| ||||
满四年六个月
| 五个月
| 五个月
| ||||
满五年
| 六个月
| 六个月
|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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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六个月
| 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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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年
| 八个月
| |||||
满六年六个月
| 九个月
| |||||
满七年
| 十个月
| |||||
满七年六个月
| 十一个月
| |||||
满八年
| 十二个月
| |||||
满八年六个月
| 十三个月
|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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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九年
| 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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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九年六个月
| 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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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年
| 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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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年六个月
| 十七个月
| |||||
满十一年
| 十八个月
| |||||
满十一年六个月
| 十九个月
|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九十日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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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二年
| 二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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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二年六个月
| 二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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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三年
| 二十二个月
| |||||
满十三年六个月
| 二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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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年或以上
| 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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