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八) 2014年7月29日 第三版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下)
在上期的宣传专栏中,我们介绍了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及省内异地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这期将介绍跨省转移的政策法规和经办流程:
一、跨省转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具体流程为:
(一)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1.由原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 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应转移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出往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1. 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按规定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连同转移基金转出。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整个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