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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已重核差额补发(2015.12.28)
  • 2016-06-27 00:00
  •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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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日报《社保之窗》专栏(二十二) 20151228 第三版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已重核差额补发

        

    近期,有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重核差额补发有关问题前来人社局咨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文)规定,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具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其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调整,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按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进行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从2015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养老待遇。历年应补养老金差额也已于2015年7月发放到位。

      此外,对2006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应补发的待遇差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也于2015年8月计算完成并开始办理补发。补发程序具体如下: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或办理退休时所在的社保代理机构)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企业退休人员辞世补发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重核差额申报表》(可在汕头市社保局网站csi.shantou.gov.cn下载),经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应补待遇差额。 (社文)

     

    汕头日报数字报链接http://www.stdaily.com.cn/html/2015-12/28/content_687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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