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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03-13 17:24:56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函〔2022〕3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提升运营水平,发挥好创业孵化基地功能作用,现就进一步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有关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受理范围在符合原有条件和分级认定机制的前提下,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在孵创业实体需达30户(含)以上,其中孵化成功户数达20户(含)以上。

  (二)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在孵创业实体需达15户(含)以上,其中孵化成功户数达10户(含)以上。

  二、进一步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评价有关要求

  (一)每年开展一次创业孵化基地评价,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对上一年度运行情况的评价。评价对象为经认定后运营满一年(含)以上的孵化基地。

  (二)拟评为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末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市级基地达到15家(含)以上,区县级基地达到10家(含)以上。

  2.上一年度末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40%(含)以上【入驻率=(在孵创业实体/基地可孵化数量)×100%】,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末在孵创业实体数达到25户(含)以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末在孵创业实体数达到15户(含)以上。

  3.(基地成立以来)累计孵化成功率达40%(含)以上【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创业实体数)×100%】(学校或纯公益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孵化成功户数达15户(含)以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孵化成功户数达10户(含)以上。

  4.带动就业人数,市级基地达到25人(含)以上,区县级基地达到15人(含)以上(学校或纯公益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附件:

  1.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2.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办事指南

     

附件下载.docx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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